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

契稅的相關問題


買賣契稅6.0% 贈與契稅6.0% 典權契稅4.0% 分割契稅2.0% 交換契稅2.0%占有契稅6.0% (契稅條例第三條)



以土地和房屋互易,不論代價是否相當,該土地或房屋,均應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。(契稅條例第二條及財政部64.9.22台財稅第三六九一號函)



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,每逾三日,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,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。(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)



原不動產遇有買賣移轉行為時,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,除取得權利人依公證法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外,應向鄉鎮市區公所請求監證,但契稅條例第二十八條已刪除,所以已不用辦理公、監證,就可申報契稅



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,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,查定應納稅額,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。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,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,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。(契稅條例第十八條)



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之不動產,其價格高於標準價格者,除自願以拍賣或標購金額申報納稅者外,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計課,但低於標準價格者,得依契稅條例第十三條但書規定,按其買賣價格計課契稅。(財政部66.3.5.台財稅第三一七五二號函)



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,非屬契稅課徵範圍,不用申報繳納契稅。



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必需課徵交換契稅,課徵的稅率較買賣契稅為低,僅為契價的百分之二。兩棟房屋互相交換,在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,等價部份以交換契稅稅率百分之二核課,差價部份則應以買賣契稅稅率百分之六課徵。(契稅條例第六條)



不動產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,均應申報繳納契稅,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。(契稅條例第二條)



不動產移轉應徵契稅,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,但如當事人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,准按移轉價格課徵,可於契稅申報書移轉價格欄位勾選。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,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,除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外,應按標準價格課徵契稅,至領買或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,可申請依實際領買或標購之價格計課。



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,與房屋構成一體,自應併同房屋買賣契價核課契稅。(財政部63.1.8.台財稅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)



承買人承購房屋,應於不動產契約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,向房屋坐落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。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,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,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三十日內申報。(契稅條例第十六條)



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(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)



未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及防空避難室,既為建築物之構成部分,仍屬建築一部分,應依法併課契稅。(契稅條例第二條)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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